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吳維斌
原 告 楊宏亮
被 告 松珍蛋糕店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