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龔立為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
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立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折疊刀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龔立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5年6月15日晚上22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與自由路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另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折疊刀)壹 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龔立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扣案之折疊刀壹把可證。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折疊刀壹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