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865號
TPAA,105,裁,865,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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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審原告)
代 表 人 李金旆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李威忠 律師
上 訴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張傑雅
 黃志寶
翁順衍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
訴訟代理人 王漢良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分
別提起上訴,上訴人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
關於其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
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查上訴人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原審起訴係求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康順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依康
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4月12日之申請,作成退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溢繳貨物稅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11,097,894元之行政處分。」經原判決為部分准駁,
尚有9,183,754元之退稅請求未獲滿足,提起上訴,揆諸前
揭規定,其範圍應以此為限。詎上訴人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訴聲明復追加關於「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作成9,18
3,754元其溢繳之日起至退稅支票填發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
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之行政處分。」,此項利
息請求之追加,乃為訴之追加,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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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