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 請 人 郭芳賓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警察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 由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原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一號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二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予以廢棄,嗣經原法院以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就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二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核於法自無不合,爰核定其金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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