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派下員決議無效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722號
TPSV,105,台聲,722,20160713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二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上訴 人 慶泰(江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慶曄(江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江曉佩江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江金林
      江宗津
      江宗統
      江衍隆
      江明德
      江支淵
      江德治
      江衍明
      江衍富(即江永紳) 
      江衍貴
      江衍全
      江衍森
      江衍東
      江衍朋
      江支吉
      江支興
      江衍恒
      江支正
      江文進
      江忠和
      江支邦
      江淑貞江會川之承受訴訟人)
      江立仁江會川之承受訴訟人)
      江立義江會川之承受訴訟人)
      江立榮江會川之承受訴訟人)
      江支泰江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江支鴻江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江支榮江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江秀琴江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江秀容江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羅菊(江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江進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決議無效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慶泰、慶曄、江曉佩為被上訴人江衍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江衍慶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判決裁判前之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慶泰、慶曄、江曉佩,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足稽,茲據上訴人聲明渠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G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