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張鴻圖上列聲請人因與謝義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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