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675號
TPSV,105,台聲,675,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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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曾振鐘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祭祀公業曾簡文間請求確認派下
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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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