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1148號
TPSV,105,台上,1148,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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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
上 訴 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被 上訴人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
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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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