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 明 人 黃金聖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
年五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五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金聖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胡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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