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4年度,51號
IPCV,104,民專訴,51,2016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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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侯雪芬律師
許惠月律師
陳軍宇律師
詹東穎

被告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明陽
訴訟代理人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李孝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105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發明第I489176號「行動電子裝置的螢幕控制模組及其控制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被證5之組合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被證2與被證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被證5與被證18之組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被證2、被證5與被證18之組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被證5與被證17之組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被證2、被證5與被證17之組
1信股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489176號「行動電子裝置的螢幕控制模組及其控制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13日止



,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EXC3102、EXC3104、EXC3160、EXC3062、EXC3188型號晶片之螢幕控制模組、控制器產品及以上開產品直接製成之消費性電子產品零組件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8、9、10、12。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8、12、14之專利權範圍,被告爭執前開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之相關規定等情,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14日中間判決認定原告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8、12、14合法。被告再爭執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9、10、14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本院爰續就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先為言詞辯論並為中間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聲明


2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原告所有「行動電子裝置的螢幕控制模組及其控制器」發明專利(公告號數暨證書號數:第I489176號)之EXC3102、EXC3104、EXC3160、EXC3188及EXC3062型號晶片之螢幕控制模組、控制器產品及以上開產品直接製成之消費性電子產品零組件及成品。
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兩造對系爭專利有效性爭點之主張:

8、9、10、14中記載之「觸控面板控制
器」用語之解釋:
2
01126396號「訊號量測的方法與裝置」發明專利案,其說明書第1頁【先前技術】記載:「觸控顯示器(TouchDisplay)已廣泛地應用於許多電子裝置中,一般的做法是採用一觸控面板(TouchSensingPanel)在觸控顯示器上定義出一二維的觸摸區,藉由在觸摸板上縱軸與橫軸的掃瞄來取得感測資訊(SensingInformation),以判斷外在物件(如手指)在觸摸屏上的碰觸或接近,例如美國專利號US0000000所



提供的一種電容式觸摸顯示器。感測資訊可由類比數位轉換
3器(Analog-to-DigitalConverter,ADC)轉換為複數個連續訊號值,藉由比較這些訊號值在外部物件碰觸或接近前與後的變化量,可判斷出外部物件碰觸或最接近觸摸屏的位置」(原證14)。
解釋為「一種藉由感測並比較觸控顯示器之二維的觸摸區上的訊號值變化的控制器,以判斷外在物件(如手指)在觸摸區上的碰觸或接近」。
皆非「適
格前案」:

1頁第5行至第8行【技術領域】所
載:「本發明係關於一種行動電子裝置的螢幕控制模組及其控制器,尤指一種可擴大體積長寬比以滿足行動電子裝置縮小螢幕邊框寬度需求的螢幕控制模組」等語,可知系爭專利係屬於具有「縮小螢幕邊框寬度需求」的「觸控面板控制器」之技術領域。
原色(紅色、綠色、藍色)所組成的影像信號,轉換為用以控制顯示面板上各像素液晶或有機發光二極體的驅動電壓,並利用這些驅動電壓驅動各像素,而使顯示面板產生影像;「觸控面板控制器」則係「一種藉由感測並比較觸控顯示器之二維觸摸區上的訊號值變化的控制器,用以判斷外在物件(如手指)在觸摸區上的碰觸或接近」。亦即,「觸控面板控制器」利用設置在觸控區上的電極來感測訊號值變化,藉以判斷手指接觸在觸摸區的位置。因此,「觸控面板控制器」及「顯示器」實為兩種不同的技術領
4域。
證2屬於「主動矩陣顯示器」之技術領域,並非用於觸控面板控制器之技術領域:
2係一「主動矩陣顯示器及其驅動電路」,透過一「小晶片」使得「扇入及扇出結構較小」,且採用轉移印刷技術將其晶片配置於顯示區域的外側。亦即,被證2所謂「主動矩陣顯示器」並非系爭專利所涉之「觸控面板」,該「小晶片」屬於顯示驅動的控制器,並不會藉由感測並比較二維觸摸區上的訊號值變化,以判斷外在物件(如手指)在觸摸區上的碰觸或接近。再者,該「小晶片」的驅動電路結構簡易,係以微米(μm)為單位,尺寸顯然過小,根本無從「封裝」,且理論上亦毋需縮減其面積而擴



大顯示螢幕可視區域的驅動電路,自無存在系爭專利所述之「封裝體」的可能,更未揭露「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之技術特徵,根本無須且無涉「縮小螢幕邊框寬度」的需求。故被證2之操作原理與功用與系爭專利之觸控面板控制器顯然完全不同,兩者技術領域不同。
被證2係以「提供多個小晶片,其中小晶片的扇入及扇出連接件較小」之技術手段,而產生「減少扇入及扇出連接件所佔據的面積」之功效,欲解決「扇入及扇出連接件佔據基板大塊面積」的問題;系爭專利則係以「縮小螢幕控制模組的寬度,最佳化觸控面板控制器的長寬比」之技術手段,而產生「消除縮小觸控面板螢幕上蓋邊框寬度的障礙」之功效,欲解決「筆記型電腦市場對於螢幕上蓋的顯示器有效顯示區域有進一步擴大的需求」的問題。顯見被證2所要解決的問題、所提出的技術手段與達成的功效,
5與系爭專利完全不相同。
2皆為相同之國際專利分類,
而為相同產業技術領域云云,惟國際專利分類應僅具參考作用,非得作為判斷技術領域之唯一標準(原證16),況系爭專利之國際專利分類亦有錯誤,系爭專利既屬「觸控面板」領域,即不應劃分至光學領域之G02分類,而應屬於電子數位資料處理之G06F分類。此觀「系爭專利美國相對應案」(原證17)與「系爭專利中國相對應案」(原證18)之國際分類編碼皆為「G06F」即明。由於系爭專利之國際專利分類應為G06,而被證2為G02,兩者並不相同,更可證明被證2與系爭專利非屬相同技術領域。
觸控面板控制器及顯示面板控制器的設置位置,實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依需求任意進行調整,故該二者的位置不一定要同時設置在顯示區域外的邊框內,被告辯稱觸控面板及顯示面板控制器的尺寸皆同樣受到邊框寬度的限制云云,並無理由。
5屬於「數位邏輯封裝」之技術領域,並非用於觸控面板控制器之技術領域:
5係為於1999年間德州儀器公司之刊物所揭露的BGA封裝體,屬於邏輯電路封裝(LogicIC),其應用對象通常僅存於執行邏輯運算的應用,例如個人電腦、工作站、資料通訊、電信與其他領域的大位元寬度(32/26位元)等應用的邏輯運算工作,並未具有「藉由感測並比較二



維觸摸區上的訊號值變化,以判斷外在物件(如手指)在觸摸區上的碰觸或接近」之功能。故被證5之操作原理與功用與系爭專利之觸控面板控制器顯然完全不同,兩者技
6術領域不同。
被證5係以「提出一種BGA封裝來取代TSSOP/TVSOP封裝」之技術手段,而產生「減少電路板的佈線空間(footprint)」之功效,欲解決「習知的TSSOP、TVSOP等封裝所佔據電路板的佈線空間(footprint)較大」的問題,並無「縮小觸控面板邊框寬度」之需求,所屬觸控面板領域之技術人員,會依據所應用之環境及設計需求而選擇適當的封裝型態,自無參考被證5邏輯電路封裝之動機,被證5顯與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的技術手段與達成的功效,均完全不同。
5所述之封裝規格,由說明書第1頁右欄載稱此MicroStarBGA產品為通過固態技術協會(JC-11委員會,MO-205標準文件)所核准的制式化微型細間距球格陣列封裝、第29頁左欄亦說明此產品為符合工業標準的邏輯電路封裝、及說明書第2頁上欄圖,可知被證5係一「標準型邏輯電路產品」,將兩個晶片整併於同一個封裝體中,故其晶片封裝體之長寬比無法任意調整,並非可以客製化,故被證5並未揭露長寬比2至2.33之技術特徵,更無法客製化為該長寬比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無任意調整該封裝體型態之動機與需求,顯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17與被證18屬於多層電路板,並不會藉由感測並比較二維觸摸區上的訊號值變化,以判斷外在物件(如手指)在觸摸區上的碰觸或接近。其操作原理與功用與系爭專利之觸控面板控制器顯然完全不同,兩者技術領域不同。2與被證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8、9、10不具進步性:

78、9、10之技術特徵如下:
8之技術特徵:「一種觸控面板控制器,係由一具有狹長封裝體的積體電路所構成,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具有一長度及一寬度,其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其中該觸控面板控制器是一球格陣列(BGA)元件或一觸點陣列(LGA)元件,該封裝體上設有複數分別沿長度方向及寬度方向排列的電性觸點,其沿著該長度方向設置的電性觸點數量大於沿著該寬度方向設置的電性



觸點數量」。
9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其技術特徵為:「如請求項8所述觸控面板控制器,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長度為不大於20mm,寬度小於等於6mm」。1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其技術特徵為:「如請求項9所述觸控面板控制器,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上所設電性觸點的數量不少於100個」。
2、被證5非屬同一技術領域,三者所要解
決的問題、所提出的技術手段與達成的功效完全不相同,已如前述,故被證2、被證5均非適格前案。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被證5,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2與被證5缺乏結合的動機與教示:
方案內容,即不具有任何「教示或建議」;而被證2所揭露者係一主動矩陣顯示器及其驅動電路,該主動矩陣顯示器並非系爭專利所涉之觸控面板,被證2係藉由使用「小晶片」使其扇入及扇出結構較小,完全無涉如何「縮小觸控螢幕上蓋的邊框寬度」,對系爭專利不具有任何「教示或建議」;被證5所揭露者關於如何藉由「BGA封裝體
8」取代TSSOP、TVSOP等封裝,達成「信號位元寬度增加、電路板空間的減少及增強熱/電氣性能」等功效,完全無涉如何「縮小觸控螢幕上蓋的邊框寬度」,對系爭專利亦不具有任何「教示或建議」。
微而簡單之改變,亦不能輕易認定技術差異內容不具進步性,必須實質考量技術手段所欲解決之問題、技術手段是否有所差異,以及該差異所衍生之功效(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5號民事判決,原證15);且據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面詢書面資料所載,同屬習知技藝人士之智慧局審查委員已明確表示:「若沒有本案的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想到在觸控螢幕的領域,藉由改變觸控面板控制器BGA封裝體的長寬比例來實現窄邊框」等語(被證6第4頁)。
5所述的封裝體是業界固定常用的標準封裝常態,才會在雜誌上刊登,一般來說,觸控面板控制器人員並不會去調整封裝體標準品的尺寸,亦即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被證5中只可得知被證5所描述是標準品,當中並沒有說明其可以被客製化,因此在技術領域不同及解決的問題不同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輕易改變封裝型態。如被證5「顯示面板」、「晶片封裝」之技術,據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縮小觸控面板上蓋的邊框寬度」問



題,此觀被證5於1999年間提出歷時十餘年後,直至系爭專利始有藉由在電路板上安裝具特殊比例封裝體的控制器,而達成縮小觸控面板螢幕控制模組寬度之功效,以消除縮小觸控面板螢幕上蓋邊框寬度的障礙。此乃不爭之事
9實,否則被告為何無法提出1999年至系爭專利提出申請之期間內,任何一則有關觸控面板之先前技術(註:於2007年間Apple公司首次將觸控面板應用於iPhone產品)。又被告所提出2011年8月間公開之「被證1」(即「觸控面板模組的靜電保護結構」)之內容,其以導電結構將晶片與觸控面板拉遠,觸控面板上蓋的邊框寬度反而會變大,恰恰證明習知技藝人士直至2011年間,根本未曾發現觸控螢幕存在縮小邊框寬度的需求,當然也不可能會想到要利用差距十餘年之技術內容,據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layout的不同做調整,系爭專利
之晶片封裝體的電性觸點排列跟習知技術的方形封裝體不同,因此需重新設計晶片編排,訊號處理的作動原理相同。準此,證據2、證據5對系爭專利不具有任何「教示或建議」,習知技藝人士縱使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被證5,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2與被證5,仍然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求項8之所有限制要件,包含但不限於「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等技術特徵:2揭露之「小晶片」,並不具「狹長封裝體」,更不可能揭露「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之技術特徵:
被證2於摘要段落記載:「本發明提供一種主動矩陣顯示器…包括若干小晶片的控制電路…該等小晶片使得扇入及扇出結構較小…」,其說明書第7頁第7行至第13行亦記載:「該等小晶片係可由半導體晶圓源…製成」(按:
10晶源應為晶圓之誤植)、第8頁第9行至第12行記載:「該等印有用於對一顯示器之像素或子像素進行定址之驅動電路之小晶片可被轉移印刷至一基板上,該基板載有用於將該等小晶片連接至一電源之跡線,且可視需要在該顯示區域外側承載用於程式化該等小晶片之驅動器」。是以,被證2所揭露之「小晶片」,是由半導體晶圓製成,無須「晶片封裝」,自無存在系爭專利所述之「封裝體」的可能;且被證2係採用轉移印刷技術將其配置於顯示區域



的外側,即無涉系爭專利「觸控面板控制器」之「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等技術特徵。
5揭露之「邏輯電路封裝」,並不具「觸控面板控制器」功能,且其封裝體並未揭露「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之技術特徵:
被證5係「96/114錫球晶片封裝的規格說明書」,揭露一應用於「1999年間之個人電腦、工作站、資料通訊、電信與其他領域的大位元寬度(32/26位元)應用案例」之「BGA封裝體」。該BGA封裝體屬於邏輯積體電路(logicIC),無法對於「觸控面板」進行訊號量變化的感測,即無涉系爭專利「觸控面板控制器」之「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等技術特徵;BGA封裝體所謂「信號位元寬度增加、電路板空間的減少及增強熱/電氣性能」等優點,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縮小其螢幕上蓋的邊框寬度」的需求無涉。
9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請求項10係直
接依附於請求項9,既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被證5,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2與被證5之結合,並未揭露系爭
11專利請求項8「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等技術特徵,自亦未揭露請求項9「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長度為不大於20mm,寬度小於等於6mm」及請求項10「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上所設電性觸點的數量不少於100個」之技術特徵。為方形、一為狹長型之形狀…不同封裝廠商長久以來皆瞭解改變晶片形狀及利用BGA封裝體便可節省空間…系爭專利觸控面板控制器之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沒有記載任何無法預期的功效云云,惟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段落根本未揭露任何的具體技術方案內容,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以系爭專利說明書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內容所產生的「後見之明」,不足以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依據。2、被證5與被證18之組合或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被證2、被證5與被證1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14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0,其技術特徵為
:「如請求項10所述觸控面板控制器,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內具有一封裝載板,該封裝載板主要係由多層介電層與多層銅線路層交疊構成,其中該些介電層包括第一介電層、第二介電層以及第三介面層,該第一介電層以及該第三



介電層內設有一層玻纖布,且該第二介電層內設有二層以上的玻纖布,該第二介電層設置於該第一介電層以及該第三介電層之間」。
5、或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被證2與被證5缺乏結合之動機與教示,且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段落根本未揭露任何的具體技術方案內容,被
12證2及被證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觸控面板控制器」、具有「狹長封裝體」等技術特徵。
17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封裝載板介電層」及「介電層間玻纖布的配置方式」等技術特徵:17之摘要段落中記載:「一種嵌入式核心層壓板材,包含安插在兩個絕緣層以及兩個導電層之間的導電參考平面。此組件使用標準溫度及層壓程序進行層壓…」,其說明書完全未提及系爭專利所涉之「觸控面板控制器」之「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等技術特徵。
17圖1C係由二個圖1A之層壓板材,內夾二個預浸料板層110所構成。被告顯係將被證17圖1C之二個預浸料板層(二個元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第二介電層」(一個元件)相比,難謂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封裝載板介電層」及「介電層間玻纖布的配置方式」技術特徵。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第二介電層」並不能同時對應被證17圖1C中的二個預浸料板層,且其預浸料板層中並未明確揭示玻纖布的層數。曲強度,惟被證17之說明書中通篇未提及其圖1C的結構有達成任何功效,無法逕謂被證1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封裝載板介電層」及「介電層間玻纖布的配置方式」技術特徵。
18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封裝載板介電層」及「介電層間玻纖布的配置方式」等技術特徵:18之摘要段落中記載:「本發明之多層電路基板係由複數組的導體電路層與絕緣層所形成…其特徵係前述絕
13緣層的玻璃移轉溫度為170℃以上,玻璃移轉溫度以下的線膨脹係數為35ppm以下,彈性模數為5GPa以上…」,其說明書完全未提及系爭專利所涉之「觸控面板控制器」之「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等技術特徵。
18第2圖僅含糊表示其由複數組的導體電路層與絕



緣層所形成,根本無從確認其絕緣層層級劃分方式,從而根本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該第二介電層設置於該第一介電層以及該第三介電層之間」、「該第一介電層以及該第三介電層內設有一層纖維布」及「該第二介電層內設有二層以上的玻纖布」之「封裝載板介電層」及「介電層間玻纖布的配置方式」等技術特徵。
18係因其使用之纖維基材的機械特性(如彈
性模數)良好,才使得其纖維束不易彎曲,此與系爭專利係透過增加玻纖布層數,進一步提升抗撓曲強度,兩者顯然不同。
效,並已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一直存在觸控面板上蓋的邊框寬度過大問題,業界關於晶片之切割利用方式,向以良率及利用率較高之「正方形」方式加以切割,並以「正方形」的形式進行封裝,蓋其切割較為容易、切點較多、得出之晶片數量最多。然而,系爭專利克服長久以來根深柢固之技術偏見,藉由在電路板上安裝具特殊比例之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的控制器,達成縮小觸控面板螢幕控制模組的寬度,以消除縮小觸控面板螢幕上蓋邊框寬度的障礙,有效解決此一長期存在於「觸控面板技術領域」之問題,足見系爭專利
14確實「克服技術偏見」以「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且如前所述,前開引證案所欲達成之功效或作用與系爭專利均不相同。
IC設計」業界技術領先者,歷年來於「電子觸控晶片」領域獲獎無數、蜚聲國際,以原告型號eKTH3515S、尺寸為4.5mm×10.5mm之「晶片觸控IC」(按:符合系爭專利「觸控面板控制器」,具有「狹長封裝體」、「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一球格陣列(BGA)或一觸點陣列(LGA)元件」、「電性觸點」等技術特徵)為例,該產品於2013年1月間,即率先通過Windows8認證,系爭專利技術除普遍獲得業界肯定,市場占有率超過50%以上,並引發同業模仿跟進的風潮,已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2與被證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8之專利權範圍:
8之內容中,可將其保護範圍區分為二
部分:針對觸控面板控制器(20)封裝體(200)狹長形狀與狹



長形狀對應之長寬比例,其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2.33之間,使得設置包含有此觸控面板控制器的該螢幕控制模組的邊框寬度縮減;針對電性觸點排列及電性觸點形式,其中接點排列為設有複數分別沿長度方向及寬度方向排列的電性觸點(210),而沿著該長度方向設置的電性觸點(210)數量大於沿著該寬度方向設置的電性觸點(210)數量,而焊接方式則是利用一球格陣列(BGA)元件或一觸點陣列(LGA)元件。

15(下稱智財局)於104年4月29日就
1非如審查委員在電
詢中所述『改變IC結構,與本案有相同樣的窄邊框功效客觀』的將引證1與本案進行比對,引證1確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想到在觸控螢幕的領域,藉由改變觸控面板控制器BGA封裝體的長寬比例來實現窄邊框。將『觸控面板控制器之封裝體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4之間』修至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12項。」(被證6);又面詢後之同年5月7日專利申請案審查表,其理由欄載稱「…本案所請行動電子裝置的螢幕控制模組及其控制器,經修正及限縮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12項(新申請專利範圍第1、8),補列『觸控面板控制器』、『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的封裝體,其長度與寬度的比值為2至4之間』、『該觸控面板控制器為一球格陣列(BGA)元件或一觸點陣列(LGA)元件』及『該長度方向對應該電路板之第一方向,該寬度方向對應該電路板之第二方向』之技術特徵,本案較先前技術1可達到『改變觸控面板控制器的長度及寬度比值為2至4,使得設置包含有此觸控面板控制器的該螢幕控制模組的邊框寬度縮減』之功效,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具進步性」(被證7)。技術
1(即TZ000000000)內容進行審查,並未針對其它先前技術或文獻進行判斷,便可清楚瞭解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可核准內容為針對改變觸控面板控制器的長度及寬度比值為2至4為其特徵,並使得設置包含有此觸控面板控制
16器的該螢幕控制模組的邊框寬度縮減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8述及之內容為僅針對狹長封裝體的控制器(20),且此控制器(20)的長度及寬度比值為2至2.33,並以此控制器為基礎架構來限定積體電路封裝體(200)的電性



觸點排列及電性觸點形式,達到觸控面板控制器的該螢幕控制模組的邊框寬度縮減之功效。
8不具進步性:
(60)、
螢幕上蓋(61)、邊框(610)、電路板(10)、控制器(20)、連接器(31、32)、被動元件(33)」等元件,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主機70、螢幕上蓋72、邊框720、電路板80、控制器81、連接器82、被動元件83」等元件。2、3對照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圖8、10
及說明書內容,可瞭解「所謂的螢幕控制模組主要是在一電路板80(10)上設有一個以上的控制器81(20),該控制器81(20)透過電路板80(10)上的線路及連接器82(31、32)和顯示器73及/或觸控面板電連接。當消費市場有進一步放大顯示器73的有效顯示區域的需求時,則首先必須考慮縮小螢幕上蓋72(61)的邊框720(610)寬度,然而縮小邊框720(610)寬度必須一併考慮的是螢幕控制模組的寬度,惟有在螢幕控制模組寬度可能縮小的情況下,邊框720(610)才可能縮小。但以既有螢幕控制模組的構成,縮小其寬度確實存在障礙,請參閱圖10所示,前述螢幕控制模組主要係在電路板80(10)上設有一個以上的控制器81(20)、一個以上的連接器82(31、32)及多個被動元件83(33),而縮小螢幕控制模組的寬度,首先必須縮小電路板80(10)的寬
17度,但電路板80(10)能否縮小其寬度,端視其上安裝的元件尺寸,而其上的主要元件為控制器81(20),但既有控制器81(20)的封裝構造具有相當的寬度,在此狀況下,電路板80(10)寬度勢必要大於控制器81(20)的寬度,始能符合安裝元件的需求。由上述可知,筆記型電腦市場對於螢幕上蓋的顯示器有效顯示區域有進一步擴大的需求,欲擴大有效顯示區域則必須考慮縮小螢幕上蓋的邊框寬度,而邊框寬度則受內裝螢幕控制模組的寬度所限制,因此欲縮小螢幕上蓋的邊框寬度,必須對縮小螢幕控制模組的寬度提出具體的因應方案。」。
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2係公開第201024836號「顯示驅動器」發明專利案,公開於99年7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由被證2說明書之內容,可得知系爭專利之電路板(10)、控制器(20)等元件,分別對應為被證2之基板(101)、小晶片(103)等元件。2說明書第10頁第4段第1至3行,可知其目的



為「圖2A顯示一種先前技術之主動矩陣顯示器及驅動電路之一實例。如所示,該基板101包括扇入及扇出連接件102,其等佔據了該基板的大塊區域,因此使該基板的顯示區域大大地減小」,再參閱被證2之摘要述及「本發明提供一種主動矩陣顯示器,該主動矩陣顯示器包括該矩陣之一包括驅動電路的顯示區域,且亦包含該顯示區域之外側之一包括若干小晶片的控制電路。該控制電路之該輸出被分配於該複數個小晶片之間。此配置較為有利,因為該等小晶片使得扇入及扇出結構較小,進而使得該基板貢獻給顯示區域的比例較大」,是以被證2之基板101包括扇
18入及扇出連接件102佔據了大塊區域,使該基板的顯示區域大大地減小,可以得知被證2所欲解決之問題為如何增加顯示器之顯示區域。
2之技術手段則是利用基板設有顯示區域及顯示區域外側之一包括若干小晶片的控制電路,該控制電路之該輸出被分配於該複數個小晶片之間,參被證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行至第7頁倒數第2行處述及「較佳的是,每個驅動器或LED小晶片長度高達500微米,較佳為約15-250微米且較佳寬度為約5-50微米,較佳為5-10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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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