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被 告 謝貴松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簡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 05年7 月12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理賠申請 書、理賠同意書、理賠計算書、理賠金額計算表等件各1 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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