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05年度,77號
CSEV,105,旗小,77,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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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盧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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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