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20號
原 告 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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