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蔡孟蕙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0,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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