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581號
STEV,105,店補,581,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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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景文學校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洪久賢
訴訟代理人 王嘉齡
      林淑端
      孫振台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
)14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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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