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5號原 告 吳玲嬋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鄭光欣被 告 高長被 告 高良雄 高銓成 高銓富 高泉貴 高楚鈞 高郡廷 蘇華英 高霈倢 林錦隆 賴彥德 高麗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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