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友善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伯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記載「原判決廢棄」,及在理由欄提及
就預告工資及硬體補助費部分不服外,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
「全部」或「一部」廢棄,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前經被上訴人減縮為新臺幣(下同)48317元,本
院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故上訴人無論就其不利
益判決之最大上訴利益41893元,或理由欄所載就預告工資9170
元及硬體補助費20000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均為1500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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