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朝旭
簡美淳
賴朝慶
賴朝上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佳龍律師
相 對 人 鄭錫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醫療糾紛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五年度六簡調字第一七號確認經界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伍拾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貴院105 年六簡調字第17號確認經界 事件,民國105 年5 月24日庭期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六簡調字第17號確認經界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