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5年度,155號
TLEV,105,六簡,155,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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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155 號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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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