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正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之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09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