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52號上 訴 人 卓金銓 趙木川 趙幼 趙傳旺 錢趙英勳 趙炎山 許林柏伶 陳林翠微 趙林寶裡 卓春生 卓明生 陳卓秋菊 鄭卓秋香 卓馨蓮 陳守龍 陳守虎 陳秀貞 吳沁莉 陳秀芳 陳秀嬌 陳秀娟 陳美燕 陳美菁 施燕 林子翔 林祐民 林芥賢 林陳娥 林欣霈 林佳宏 林雅媛 林素綿 林雅惠 卓陳秀來 卓坤源 卓菁雁 卓福村 卓福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英培、張隆勳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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