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105年度,96號
GSEV,105,岡調,96,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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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秋玉 
相 對 人 蘇莫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該裁定業於105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等情, 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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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