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楣勻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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