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盧紫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健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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