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瓊華( 原名:常林瓊華) 間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 下同) 16,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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