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92號
原 告 協慶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勳
訴訟代理人 楊俊慶
被 告 陳建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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