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反 訴原告 辰和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銘雯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
訟,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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