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513號
PTEV,103,屏簡,513,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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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尤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德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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