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601號
原 告 鄧富元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楊福林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士簡字第60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淡水區 中正路一段6巷口,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0日21時18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新北 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巷口時,因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與由原告駕駛正停車待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左後方葉子板 及車尾後車廂受損,惟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剛落地 第三天之新車,被告之過失行為造成系爭車輛加速折舊,經 中華民國汽車鑑定協會之鑑定結果,系爭車輛即使修復完成 ,與相同款式之新車在市場之交易價額相較之下,仍有新台 幣(下同)142,500元之價差,亦即交易性貶值達142,50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值貶損損害142,500元,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4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提出之鑑定書是依車訊雜誌,而非科學鑑定 等語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之過失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受有 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105年4月26日新北警淡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行車執 照、駕駛執照、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談 話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主張被 告就系爭車禍有過失責任等情,堪認有據,應屬可採。(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民法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損害賠償之目的係在於填補所生 之損害,故其應回復者,乃應有之狀態,而非原有之狀態 ,是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於物被 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外,就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值,於超過修復費用之差額範圍內,仍得請求 賠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修復後交易價值貶損 損失為142,500元乙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 會104年10月21日中協(豐)字104年第071號函為證,該 函記載:「主旨:茲證明西元2015年01月出廠FORD MONDE O排氣量1999CC自用小客車,在車況正常保養情形良好下 ,於104年10月間市場交易價格為95萬元正。(新車價格 約125.9萬);說明:……二、鑑定車輛車號:000-0000 ,依提供照片判別撞損程度,該車修護完成後應減損車價 15% ,即折價14.25 萬元正。……」等語,可認原告系爭 車輛修復後仍因本件事故致有市價貶損142,500 元之損害 ,被告雖空言抗辯原告提出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之函文 是參考車訊雜誌,而非科學鑑定云云,然未提出相關證據 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是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交易價值減損 142,500 元,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付 原告14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