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5年度,830號
SLEV,105,士小,830,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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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830號
原   告 林承宏
被   告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金丕即陳紹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付款地在台北銀 行龍山分行(台北市萬華區),有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在卷,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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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