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90號
PCDV,106,司促,18490,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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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
債 權 人 江幼玲
債 務 人 欣隆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宋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捌佰叁拾陸
  元,及其中伍萬壹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為就債權人請
  求以計息本金55336 元計算利息之部分,已逾原移轉命令所
  定之計息本金金額51900 元,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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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