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5年度,55號
CYEV,105,朴小,55,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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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小字第55號
原   告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吳芳銘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黃耀仁
被   告 洪晨博
被   告 陳衍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當庭庭呈「太子大道與故宮大道路口處毛公鼎倒數計時看板」在103 年11月5 日10時20分許被告等3 人剪斷顯示器電路「前」,原先設置時,「電源線路」施作支出費用之「報價單」、「財物勞務採購憑證核銷單」等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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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