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5年度,298號
CYEV,105,嘉簡調,298,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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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原   告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庭
被   告 莊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又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亦位於彰化縣,無從 判斷本院何以為管轄法院。本院乃函請原告釋明管轄之依據 。原告具狀表示:請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等情。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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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