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272號
CYEV,105,嘉簡,272,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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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原   告 蔡昆仁
被   告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依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移轉命令 取得訴外人柯博翔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惟被告拒絕執行扣 薪交付原告,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為此,依據移轉命令 訴請被告給付等語。惟本件非以訴外人柯博翔為被告,而係 以久樘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自應以久樘營造有限公司據以 決定本院對本件有無管轄權。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可參,依前開規定與說明,自應由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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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