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
被 告 祥睿第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