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5年度,208號
CYEV,105,嘉小,208,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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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2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闕琳恩即闕裕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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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