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5年度,128號
OLEV,105,員簡,128,2016072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