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5年度,135號
OLEV,105,員小,135,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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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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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