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銹貞
許勝雄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富球
被 告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訴訟代理人 蔡其德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原告吳銹貞等三人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及被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分別補正下列事項,並將正本送本院,
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壹、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主張於被告在系爭埔里鎮○○○段0000○0000○
0000地號闢建系爭道路時,即有為反對鋪設之意思表示之證
據。(含存證信函回執、如有證人,其姓名及住所)
二、提出被告當時所補償檳榔樹或農作之計算方式,有無含道路
土地之補償在內。
貳、被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於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上闢建系爭道路之全部公文(含闢建之緣由、經費來源,及
與原告3 人之交涉往來公文),及闢建系爭道路時有無通知
原告。
二、提出足證原告3 人於闢建系爭道路時,知悉後均無反對之意
思表示,且土地已受足額補償而無異議之證據。
三、提出被告對原告所提卷附存證信函之處理或函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