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5年度,78號
NTEV,105,埔小,78,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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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78號
原   告 周俊鑫
原告與被告巫怡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原告經營之商店登記之店名及負責人姓名,如係合夥應提出
  全體合夥人姓名。
二、被告巫怡萱任職時之人事資料、各月薪資及勞工保險,暨10
  4 年9 月份之上班打卡資料。
三、被告有簽名同意曠職時得扣薪之約定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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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