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韓林貴玉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黃真美
黃聖日
黃啟宇
黃正榮
黃聖德
黃聖道
葉黃花美
顏黃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訴訟標的為全體當事人應合一確定者, 則須由全體一同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方為適格。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繼承人姓名、年籍,亦未陳報繼承 系統表,致本院無從審核當事人是否適格,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合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雖原告具狀請求本院調 查遺產申報資料,惟未陳明被繼承人姓名、年籍,本院無從 代為查詢,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