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24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號
代 表 人 許璋瑤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紀培炘 前臺灣省臺中縣豐原市南陽國民小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培炘撤職並停止任用参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紀培炘為臺中縣南陽國民小學校長,為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81年、82年間代學校學生家長及學生, 分別向欣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 ,涉嫌利用職權要求該便當廠商從學生所交付之便當費用抽 取固定之款項作為回扣。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判 處紀培炘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5年,尚未確定。二、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起訴書、判決書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紀培炘於任職前臺中縣豐原市南陽國民小學校長 時,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負責綜理該校校務,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任校長期間,該校學生之午餐 便當,分別向臺中市○○區00路00號欣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臺中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對於 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辦之學生午餐便當事務及校內老師兼 辦之學生午餐便當事務均負有指導監督之責,竟基於概括犯 意,利用此指導監督權,先後於附表所載時間、地點,從學 生所繳之便當款項中,抽取定額之款項。該校學生午餐便當 於每月初,由學生預繳全月份之便當款交學校保管,翌月再 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兼辦便當事務之老師與便當供應廠 商會算全校便當個數,總額無誤,簽發銀行(或合作社)取 款條,呈校長核章後,將取款條交便當供應廠商承辦人前往 銀行(或合作社)領款。領款後再由便當廠商承辦人將回扣 款項交付被付懲戒人(詳如附表所載)。以此種方式,對於 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
二、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判決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6年2月 ,褫奪公權5年(沒收部分從略),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4年5月29日,83年度訴字第2724號刑事判決影本可稽。惟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被付懲戒人因未到案而遭 該院通緝。本會乃於85年1月12日議決於該案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嗣因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 施行,依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 立者,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本 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依修正後 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本會乃於105年5月18日裁定撤銷被付 懲戒人部分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繼續審理程序。本件依 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判決。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 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 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 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 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 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 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 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 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 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 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修正施行前 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紀培炘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楊隆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附表
南陽國小紀培炘校長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索取回扣金額一覽表┌────┬────┬─────┬─────┬─────┬────┐
│訂 購│學校訂購│ 每只單價 │ 每只便當 │ 校長取得 │收受回扣│
│ │ │ │ 校長回扣 │ 總回扣款 │ │
│時 間│數 量│(新台幣元)│(新台幣元)│(新台幣元)│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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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2月 │15529只 │ 30元 │ 1.5元 │ 23293元 │台中縣豐│
│ │ │ │ │ │原市豐社│
│ │ │ │ │ │路64巷37│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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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4月 │18099只 │ 30元 │ 1.5元 │ 271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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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5月 │13434只 │ 30元 │ 1.5元 │ 223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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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9月 │19683只 │ 30元 │ 1.5元 │ 2979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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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10月│18070只 │ 35元 │ 3元 │ 542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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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11月│16343只 │ 35元 │ 2.5元 │ 408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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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12月│18933只 │ 35元 │ 2.5元 │ 473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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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2月 │ 7333只 │ 35元 │ 2.5元 │ 183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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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3月 │23313只 │ 35元 │ 2.5元 │ 5824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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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4月 │14985只 │ 35元 │ 2.5元 │ 3746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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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5月 │19434只 │ 35元 │ 2.5元 │ 48585元 │ │
├────┼────┼─────┼─────┼─────┤ │
│81年6月 │16816只 │ 35元 │ 2.5元 │ 420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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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9月 │20821只 │ 35元 │ 2.5元 │ 52053元 │ │
├────┼────┼─────┼─────┼─────┤ │
│82年10月│18948只 │ 35元 │ 2.5元 │ 473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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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 │ 549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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