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5年度,13806號
TPPP,105,鑑,13806,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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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806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號
代 表 人 施俊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邱子正   屏東縣政府前機要專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邱子正申誡。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被付懲戒人邱子正(以下稱邱員),前任職屏東縣政府機要 專員,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送會審議:
(一)邱員於98年3月18日初任公職,因故或不知情狀態下擔任 以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惟未支領任何薪資及費用: 1.擔任好康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於90年7月17日成 立,目前非營業中。
2.擔任新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於93年4月30 日成立,目前非營業中。
3.擔任中文托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於94年10月12日 成立,目前非營業中。
4.擔任中華熊貓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於80年7 月1日成立,目前營業中。
5.擔任錢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於92年5月16日成立 ,目前非營業中。
6.擔任康賜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該公司於79年6月19日成 立,目前非營業中。
7.擔任台灣欣加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該公司於93年 5月27日成立,目前非營業中。
8.擔任中華財經報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該公司於94年11月 1日成立,目前非營業中。
(二)按邱員違法情節,係屬銓敘部統一規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第七類,「知悉並掛名公司(商 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 報酬」,綜上,本案經屏東縣政府考績委員會決議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邱員初任公職資料。
(二)好康銘股份有限公司新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文托



福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熊貓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錢通股 份有限公司、康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欣加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財經報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變更登記表 。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4年5月1日修正,並自105年5月2日起施 行。本件係於修正規定施行前繫屬本會,於修正規定施行時 尚未終結,依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規定,應由本 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 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又本會於修正規定施行前 ,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邱子正,命於10內提出申辯 ,已於105年4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付懲戒 人逾期未提出申辯。因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足認事 證已經明確,爰依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自94年3月17日起,擔任中華熊貓大車隊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中華熊貓公司)董事,嗣於98年3月18日起 ,擔任職屏東縣政府機要專員,惟自其開始擔任公務員起, 至其於103年12月25日從屏東縣政府離職止,均未辭卸該董 事職務。
三、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之人事資料及中華熊貓公司之變更 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理程序中,復 未為任何申辯。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文禁止公務 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 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屏東縣政府機 要專員期間,續任中華熊貓公司董事,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 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 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自屬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之必 要甚明,其違法事證明確。
四、按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 辦理: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 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 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於上開修正 規定施行前繫屬本會,查:
(一)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 行為」。而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



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 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據此,關於 公務員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之懲戒,須其行為嚴重損害政 府信譽,且有懲戒之必要,始得行之,顯較修正前之規定 限縮。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 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 ,以維持國民之信賴。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屏東縣政府機要 專員期間,續任中華熊貓公司董事,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 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 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自屬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 之必要,均如上述,是被付懲戒人於追懲期間內之行為, 無論依修正前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或修正後之同 法第2條第2款,雖均構成懲戒原因,但修正後規定之懲戒 條件,既較修正前之規定限縮,自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 應予適用。
(二)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為撤職、休職、降級 、減俸、記過及申誡(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9條第1項參照 )。而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為免除職務、撤 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 罰款、記過、申誡。其中之罰款處分,得與剝奪、減少退 休(職、伍)金或減俸以外之懲戒,併為處分;經免除職 務者,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修正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參照),其懲度顯較修正前 之規定為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修正後規定。 (三)修正前之追懲期間,不分懲戒種類,一律為10年。而修正 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及2項則分別規定「應受懲戒 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 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限縮對公務 員之追懲期間,顯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亦應予適用。 (四)本件係於104年4月21日移送到本會,有本會加蓋於移送函 文之收文章可憑,核被付懲戒人自該繫屬日回溯未逾5年 追懲期間部分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 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應受懲戒。爰審酌公務 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五、末查本判決諭知被付懲戒人受主文所示之申誡處分。關於申 誡之追懲時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5年,



是自上開繫屬日回溯逾5年部分,已逾追懲期間,爰不併付 懲戒。
六、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職前,即擔任好康銘股 份有限公司、新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文托福股份有限 公司、錢通股份有限公司康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欣加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財經報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之 董事或監察人,於擔任公務員後均未卸任,因認亦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之規定等情。七、惟查上開7家公司,已分別於被付懲戒人在98年3月18日開始 擔任公務員前之95年4月至7月間停業,迄今未復業,有屏東 縣政府105年6月13日屏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 憑,移送意旨亦載明上開7家公司目前均「非營業中」甚明 ,既無營業之事實,自應為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務員後,未 兼營上開7家公司之認定,亦不併付懲戒。
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77條、第2條第2款、第46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沈守敬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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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欣加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熊貓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財經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文托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康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錢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