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550號
原 告 康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鐵肩
被 告 呈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坤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請「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第17條係約 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由臺 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 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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