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5年度,437號
NHEV,105,湖小,437,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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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3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國綸
被   告 周敏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3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原告受讓之債權,本來即已約定高額(18.5% )利率之利息,但除此外又以應償還本金餘額約定高額(20% )之違約金,而原告本件卻僅請求高額違約金,未敘明是否請求遲延利息部分,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3日內具狀說明是否誤載請求遲延利息部分為違約金(仍需檢附繕本),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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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