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49號
原 告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典
被 告 劉佳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高雄市六龜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2頁)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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