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被 告 溫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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