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建簡字,105年度,9號
CLEV,105,壢建簡,9,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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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紅琴
被   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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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