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5年度,403號
CLEV,105,壢小,403,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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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   告 鍾詠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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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