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5年度,386號
CLEV,105,壢小,38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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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   告 劉邦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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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